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中卓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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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3442号案件名称
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中卓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中卓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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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3442号原告: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金美国际12层3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波,经理。被告:四川中卓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康庄街12号7层714号。法定代表人:唐艳。被告:杨海兵,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卓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承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3442号原告: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金美国际12层3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波,经理。被告:四川中卓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康庄街12号7层714号。法定代表人:唐艳。被告:杨海兵,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卓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锦钰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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