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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椒县润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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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214号
  • 案件名称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椒县润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椒县润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震;郑静兰;唐德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全椒县。法定代表人:章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全椒县润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男,1967年0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郑静兰,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唐德军,男,1965年01月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124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县润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郑静兰、唐德军银行账户余额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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