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椒县润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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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214号案件名称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椒县润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椒县润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震;郑静兰;唐德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全椒县。法定代表人:章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全椒县润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男,1967年0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郑静兰,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唐德军,男,1965年01月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124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县润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郑静兰、唐德军银行账户余额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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