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孙永平环保行政处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4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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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461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孙永平环保行政处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孙永平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法定代表人:田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永平,男,生于1971年11月,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与被执行人孙永平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永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无房产,对其名下甘E7××**号比亚迪汽车进行了查封但无法处置变现。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辛孙永平高消费。扣除被执行人孙永平银行存款XXX元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江勇审 判 员 霍学锋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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