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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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657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65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月,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军,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审判员 杜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秀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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