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杜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2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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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236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磊、杜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磊;杜磊;杜广峰;王秀欣;杜宝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杜磊。被执行人:杜广峰。被执行人:王秀欣。被执行人:杜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磊、杜广峰、王秀欣、杜宝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秀欣、杜广峰所有的**房产;杜宝(共有人:凌自慧)所有的**房产;杜磊所有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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