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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周平、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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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650号
  • 案件名称

    豆周平、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豆周平;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豆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豆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 。从被执行人账户划拨2454.01元 给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经营性收益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瑞 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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