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建平与陈大明证券回购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4执恢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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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执恢491号案件名称
翟建平与陈大明证券回购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翟建平;陈大明案件缘由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4执恢491号申请执行人:翟建平,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陈大明,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翟建平与陈大明证券回购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294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陈大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于2021年3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XXX弄X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于2020年5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MZXXXX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5023元,现已发还。另,本案初次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此之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本案在本院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内尚未了结,请你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不提出造成上述冻结、查封财产因冻结、查封期限届满而自然解冻、解封的,由你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陈大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14执恢49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陆 琦审 判 员 张丽华审 判 员 毛 华法官助理 孙延春书 记 员 崔延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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