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俊杰、陈泽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91执恢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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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91执恢175号案件名称
付俊杰、陈泽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付俊杰;陈泽鹏;熊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9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付俊杰,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泽鹏,男,1992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熊潇,女,1993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陈泽鹏,男,1996年12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俊杰与被执行人陈泽鹏、熊潇、段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恢复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付俊杰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贯英审判员 吴胜林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润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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