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四方、刘学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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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805号案件名称
金四方、刘学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金四方;刘学刚;唐艳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金四方,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刘学刚,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唐艳霞,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金四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学刚、唐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学刚、唐艳霞应向申请人金四方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6000元,另诉讼费11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作出还款承诺,申请人同意该承诺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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