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淑杰、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东姜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930民初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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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032号案件名称
于淑杰、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东姜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淑杰;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东姜官屯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930民初1032号原告:于淑杰,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东姜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东姜官屯村。负责人:李玉增。原告于淑杰与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东姜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淑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35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开始,因建设美丽乡村,被告找原告干零活,并由原告提供砂石料等材料,总计欠工料款43547元,后付10000元尚欠33547元一直未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东姜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于淑杰欠款5000元,剩余285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足额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二、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计159.5元,由原告于淑杰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静茹书 记 员 李 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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