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剑、卢顺凤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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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113号案件名称
项剑、卢顺凤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项剑;卢顺凤;董兴兴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113号 被执行人:项剑,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卢顺凤,男,1984年03月04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董兴兴,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项剑、卢顺凤、董兴兴犯开设赌场罪追缴罚金(2014)台临刑初字第00425号刑事判决一案中,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项剑、卢顺凤、董兴兴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剑、卢顺凤、董兴兴分别缴纳罚金12000元、10000元、20000元,但被执行人项剑、卢顺凤、董兴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项剑、卢顺凤、董兴兴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项剑主动缴纳罚金12000元,执行完毕;扣划被执行人卢顺凤银行存款5116元;扣划被执行人董兴兴银行存款160元。发现被执行人董兴兴有车牌号为×××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1727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项剑、卢顺凤、董兴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项剑、卢顺凤、董兴兴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项剑、卢顺凤、董兴兴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项剑、卢顺凤、董兴兴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项剑、卢顺凤、董兴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1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仲德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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