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卫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7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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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729号之一案件名称
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卫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卫民;吴献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卫民,男,1973年7月23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吴献君,女,1975年7月15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立案执行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卫民、吴献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张陆安审判员 周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家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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