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赵国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674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67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赵国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赵国微;王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6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02号。负责人:黄驿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赵国微,男。被执行人:王喆,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国微、王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子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