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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田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2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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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238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田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田燕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23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住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东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75772711J。负责人:肖蔚。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环环,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燕,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被告田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玳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倩书 记 员 陈 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23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住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东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75772711J。负责人:肖蔚。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环环,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燕,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被告田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玳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倩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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