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山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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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961号案件名称
中方县山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方县山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961号原告:中方县山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电商创业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PFXL10E。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高新区标准化厂房2栋南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L97L27。法定代表人:龙国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方县山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云孟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方县山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向福涵书 记 员 欧阳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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