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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曹铁树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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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6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曹铁树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曹铁树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王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培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铁树,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曹铁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沧仲裁秘字第05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按裁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3485.96元、仲裁费1539元。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7月27日、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曹铁树名下财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存款514.34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到沧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曹铁树名下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公积金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曹铁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到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曹铁树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曹铁树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曹铁树的存款514.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7.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曹铁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曹铁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曹铁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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