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刘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2财保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财保24号案件名称
袁某、刘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袁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财保24号申请人:袁某,女,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海,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申请人袁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袁某的申请。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许天达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023号 下一篇 曾清兰与陈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11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