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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刘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2财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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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财保24号
  • 案件名称

    袁某、刘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南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袁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财保24号申请人:袁某,女,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海,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申请人袁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袁某的申请。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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