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兵全、王中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846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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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846号之七案件名称
代兵全、王中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代兵全;王中友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84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代兵全,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王中友,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代兵全与王中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04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人工资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王中友仅在银行有存款1460.29元,依法扣划交纳本案执行费200元后,剩余案款1260.29元已支付给申请人,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聂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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