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陈桂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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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64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陈桂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陈桂林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6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310号。负责人:李勇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杉杉,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桂林,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告陈桂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于2021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该时间已经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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