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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书瑜、张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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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816号
  • 案件名称

    范书瑜、张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范书瑜;张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816号原告:范书瑜,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张垚,男,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原告范书瑜与被告张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范书瑜于2021年9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书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书瑜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范书瑜负担。审 判 员 赵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成变琴书 记 员 樊红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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