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书瑜、张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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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816号案件名称
范书瑜、张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范书瑜;张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816号原告:范书瑜,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张垚,男,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原告范书瑜与被告张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范书瑜于2021年9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书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书瑜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范书瑜负担。审 判 员 赵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成变琴书 记 员 樊红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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