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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湘潭县莲城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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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1032号
  • 案件名称

    湘潭市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湘潭县莲城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市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湘潭县莲城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湖南新物产物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联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1032号原告:湘潭市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商铺1栋5层13.14层。法定代表人:赵军,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湘潭县莲城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飞羊东路南侧69号。法定代表人:罗松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湖南新物产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63号3楼。法定代表人:蒋克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添,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湘潭市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莲城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新物产物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湘潭市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均有协商解决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湘潭县莲城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湖南新物产物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县莲城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新物产物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268元,减半收取18634元,由原告湘潭市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唐湘莲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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