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玲、何宁晟等李乐、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00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006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丽玲、何宁晟等李乐、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丽玲;何宁晟;李乐;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丽玲,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何宁晟,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李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6号时代广场D座8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69JP9C。 法定代表人:何宁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丽玲与被执行人何宁晟、李乐、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宁晟、李乐、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9806.9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269806.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4日、2021年7月26日、两次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何宁晟、李乐、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 三、我院于2021年7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何宁晟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被执行人李乐名下×××号车辆,该两辆车辆为已抵押,逾期未年检、查封、锁定状态,我院已轮候查封该两辆车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两辆机动车任何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机动车。 四、我院于2021年9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乐名下不动产权证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证明第XXXX号房产(查封机关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19)新0102民初1922号)。轮候查封何宁晟名下不动产权证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证明第XXXX号房产(查封法院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18)新0102执2090号),新(2018)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证第0XXXX号房产(查封法院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18)新0102执2090号),新(2018)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证第0XXXX号房产(查封法院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文号:(2018)新0102执2090号)。 五、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9月17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何宁晟、李乐、新疆足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