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塞北明珠商贸有限公司、狄马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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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292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塞北明珠商贸有限公司、狄马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塞北明珠商贸有限公司;狄马生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292号 原告狄马生,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榆林市塞北明珠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法定代表人冯随荣,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狄马生与被告榆林市塞北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狄马生于2021年9月13日在庭前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了3500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黄 勃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勤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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