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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娇、张钧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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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308号
  • 案件名称

    赵桂娇、张钧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桂娇;张钧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30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桂娇,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张钧,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在本院执行张钧与赵桂娇离婚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桂娇对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4执3482号限制消费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桂娇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赵桂娇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依法撤销对异议人赵桂娇作出的(2021)津0104执3482号限制消费令。事实和理由:南开法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2021)津0104执3482号限制消费令,因异议人对执行所依据的(2019)津0104民初7014号生效裁判文书尚存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解除对赵桂娇的限制消费令。本院查明,原告张钧与被告赵桂娇离婚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19)津0104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后赵桂娇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津01民终5345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21)津0104执3482号。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桂娇作出(2021)津0104执3482号限制消费令,载明: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钧申请执行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赵桂娇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另查,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解除对异议人赵桂娇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钧与被执行人赵桂娇离婚纠纷一案,异议人赵桂娇提出要求解除(2021)津0104执3482号案件对异议人赵桂娇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现因本院已于2021年5月7日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故对异议人赵桂娇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现实之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桂娇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戴舒燕审判员  酒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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