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敬文、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4民初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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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4民初2160号案件名称
庞敬文、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庞敬文;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4民初2160号原告:庞敬文,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烨伟,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庞敬文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祥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该公司员工。原告诉称,2018年7月10日,原告购买了被告的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河街保利堂悦一期V1号楼304室的涉案房屋,2020年10月18日,原告发现位于客厅位置的地下供暖管因质量问题出现漏水,给自己的装修和楼下的住户造成损害,经鉴定损失为3,547.71元,因为漏水也给楼下的V1号楼的104室刘瑞霞的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楼下住户刘瑞霞在贵院起诉原告丈夫唐烨伟后,已赔偿其14,000元。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拒不给付任何赔偿。为了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3,547.71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因供热管道漏水已支付楼下业主刘瑞霞的赔偿金14,000元,共计19,547.7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涉案保利堂悦一期V1号楼304室房屋的的买受人为唐烨伟,《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唐烨伟与被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该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亦为唐烨伟,原告庞敬文与被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庞敬文作为本案原告,明显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敬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庞敬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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