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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雷、洪洞县赵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晋1024执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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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晋1024执840号
  • 案件名称

    刘雷、洪洞县赵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雷;洪洞县赵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晋1024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刘雷,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生。被执行人:洪洞县赵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艳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雷与被执行人洪洞县赵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晋102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向本院立案。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洞县赵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9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洞县赵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应负担的执行费114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洪洞县赵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青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凯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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