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宁夏佳美渔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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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663号案件名称
白某、宁夏佳美渔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白某;宁夏佳美渔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663号原告:白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宁夏佳美渔业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22200010507,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北街创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许毅,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白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齐美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冯柯娜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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