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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院生、薛韦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881财保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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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财保70号
  • 案件名称

    白院生、薛韦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白院生;薛韦小;麻卡宝;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财保70号申请人:白院生,男,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薛韦小,男,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麻卡宝,男,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法定代表人:梁梅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白院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薛韦小驾驶的主车登记在麻卡宝名下、挂车登记在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陕XX(晋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万元。担保人白建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蒙XXX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薛韦小驾驶的主车登记在麻卡宝名下、挂车登记在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陕XX(晋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白建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蒙XXX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白院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孝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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