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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充翁、洛绒降初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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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民初194号
  • 案件名称

    亚玛充翁、洛绒降初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亚玛充翁;洛绒降初;泽绒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6民初194号原告:亚玛充翁,女,1953年4月2日出生,藏族。被告:洛绒降初,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藏族。被告:泽绒,女,1982年5月9日出生,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亚玛充翁与被告洛绒降初、泽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亚玛充翁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亚玛充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亚玛充翁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亚玛充翁负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审判员  罗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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