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充翁、洛绒降初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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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民初194号案件名称
亚玛充翁、洛绒降初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亚玛充翁;洛绒降初;泽绒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6民初194号原告:亚玛充翁,女,1953年4月2日出生,藏族。被告:洛绒降初,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藏族。被告:泽绒,女,1982年5月9日出生,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亚玛充翁与被告洛绒降初、泽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亚玛充翁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亚玛充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亚玛充翁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亚玛充翁负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审判员 罗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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