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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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21号案件名称
陕西奥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奥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翔,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奥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坤,该公司总经理。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奥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107号民事裁定,冻结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元路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 、中信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280523.19元。现申请人以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西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元路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X 、中信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280523.1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9161000079079715691610136677940782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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