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业、姜海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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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9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中业、姜海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中业;姜海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中业,男,1965年2月7日出生,瑶族,务农,住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50207XXXX。被执行人:姜海平,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1228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中业与被执行人姜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湘1224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海平偿还陈中业货款44820元,负担执行申请费572元。但被执行人姜海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海平在银行的存款4539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姜海平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恒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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