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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哈三、马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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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65号
  • 案件名称

    杨哈三、马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哈三;马忠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665号原告:杨哈三,男,生于1982年4月9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被告:马忠,男,回族,生于1983年8月11日,粗识字,个体户,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杨哈三诉被告马忠(又名马由奴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哈三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5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至5月,原告与工友在被告承包的阳光庭院1号楼外墙真石漆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费50800元,被告以当时资金紧张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其亲笔签字按印的欠条,欠条金额为50800元,承诺2017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到期后,被告给原告卡上转了9000元,微信转账3000元,总共偿还了12000元,剩余38800元至今未给。被告马忠(又名马由奴思)辩称:原告带领工人在他工地上干活,完工后他带班的员工给原告打了欠条,欠条是假的工钱没那么多,大约四万多元他已付清,除了原告承认的12000元,公司老板小翟将9000元的现金给了原告,有证据能证明的他还了21000元,其他偿还的无证证明,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忠偿还原告杨哈三拖欠的人工工资3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给付1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二、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被告马忠(又名马由奴思)由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杨灵君人民陪审员  杜永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沛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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