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浩、罗光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5执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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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407号案件名称
龙江浩、罗光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龙江浩;罗光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5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龙江浩,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被执行人:罗光文,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申请执行人龙江浩与被执行人罗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湘1125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江浩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光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6月10日向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光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67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华审 判 员 周志文审 判 员 王盛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天富书 记 员 蒋凌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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