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保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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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保54号案件名称
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保54号申请保全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被保全人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财产。本院以2000000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账户(614060000018170408660),并查封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工业园区三路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内的厂房及办公用房,查封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保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发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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