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向东、武鸿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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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161号案件名称
孟向东、武鸿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孟向东;武鸿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孟向东,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武鸿文,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向东与被执行人武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向东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执行人武鸿文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孟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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