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松、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8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837号案件名称
姜松、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松;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837号 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楼XX。执行事务合伙人:陕西中乔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杨钊)。被告:姜松,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籍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姜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邓灿宇、戴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4民初1965号 下一篇 周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川3437执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