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邝巧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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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756号案件名称
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邝巧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邝巧红;成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756号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梨树山村下朱家组1栋3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刘晓丽。被告:邝巧红,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成丽,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邝巧红、成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谷奕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晓芬书 记 员 成智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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