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都兴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83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838号之二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都兴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都兴顺;孙德义;赵忠党;都基本;都兴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8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生,系庄河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都兴顺,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偏坡东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2××××××××。被执行人:孙德义,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滨海路88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8××××××××。被执行人:赵忠党,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太平岭乡赵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69××××××××。被执行人:都基本,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市大营镇四家村由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被执行人:都兴敏,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大营镇四家村由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4××××××××。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兴顺、孙德义、赵忠党、都基本、都兴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庄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4日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1)庄执字第2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8)辽0283执恢15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9元、执行费9878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曾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都基本有房产,已查封,余均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元强、满恒英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2执恢78号 下一篇 刘春林、唐志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申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