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宝鸡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3执恢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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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恢196号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宝鸡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宝鸡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3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被执行人:宝鸡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2191号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共计30505.78元,执行费35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与宝鸡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宝鸡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自觉给付申请人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案款1500元,履行案件执行费358元,并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愿于2021年9月开始,每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医药款1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3执恢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敏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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