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高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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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210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高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高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21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春,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8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高春偿还本金13642.9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高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春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高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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