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粤高标五金店、杨良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5民初17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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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5民初17787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粤高标五金店、杨良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粤高标五金店;杨良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17787号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粤高标五金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红岭二路荔景花园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R6BAX8。经营者:罗锦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良裕,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粤高标五金店与被告杨良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粤高标五金店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良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粤高标五金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8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粤高标五金店负担。审判员 刘 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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