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民军、张宇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5执4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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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5执4227号案件名称
谢民军、张宇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谢民军;张宇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5执4227号申请执行人:谢民军,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张宇珠,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谢民军与张宇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民军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执4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兴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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