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才富、曾守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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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435号案件名称
彭才富、曾守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才富;曾守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彭才富,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执行人:曾守国,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申请执行人彭才富与被执行人曾守国合伙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湘05民终238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守国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才富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曾守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彭才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发起对被执行人曾守国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26日向传统查控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曾守国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守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才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曾守国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曾守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彭才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守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6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守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彭才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彭才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剑审 判 员 李艳红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海洋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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