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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奴旺、山东省高唐县大恒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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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586号
  • 案件名称

    王奴旺、山东省高唐县大恒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奴旺;山东省高唐县大恒工贸有限公司;晋中市太谷区剑雄车行;王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586号原告:王奴旺,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被告:山东省高唐县大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家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奎,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总经理。被告:晋中市太谷区剑雄车行,住所地:太谷区纱厂桥头油库对面代理小岛电动车。法定代表人:吴剑雄,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车行负责人。被告:王健,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原告王奴旺与被告山东省高唐县大恒工贸有限公司、晋中市太谷区剑雄车行、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奴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奴旺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王奴旺负担。审判员  房本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 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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