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森林、李宗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4财保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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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财保70号案件名称
唐森林、李宗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唐森林;李宗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财保70号申请人:唐森林,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李宗立,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唐森林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宗立名下银行存款1675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森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宗立名下银行存款167500元。案件申请费1357.5元,由唐森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黄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苏 明书 记 员 胡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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