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某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9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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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92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临猗某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临猗某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猗某某公司;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于作出(2021)晋0821执9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5000元,并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公积金65000元予以冻结。现因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公积金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玺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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