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林、刘纪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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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2871号案件名称
王瀚林、刘纪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瀚林;刘纪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871号原告:王瀚林,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刘纪辉,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瀚林与被告刘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瀚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王瀚林负担。审判员 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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