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林、徐大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1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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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1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智林、徐大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智林;徐大朋;武加文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115号之一 原告:武加文,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小洛峪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909191214。被告:徐大朋,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307171317。被告:刘智林,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30507133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加文与被告徐大朋、刘智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加文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加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8元,减半收取2079元,由原告武加文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王 乐 审 判 员 王 明 审 判 员 李 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李 娟书 记 员 郑亚疌 2021102411151969091910861252XXXX9091912141963050701061252XXXX3050713341973071712061252XXXX30717131720210531415800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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