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腾飞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粤0784执恢300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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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粤0784执恢300号之五案件名称
鹤山市腾飞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鹤山市腾飞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潘建强;潘祖宽;蒋桂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784执恢30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腾飞油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建设东路****第11-1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JRX25G。法定代表人:吕志民。被执行人: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XCA751。法定代表人:潘建强。被执行人:潘建强,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潘祖宽,男,汉族,1944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蒋桂林,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鹤山市腾飞油脂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潘建强、潘祖宽、蒋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5950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潘建强、潘祖宽、蒋桂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山市腾飞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询到被执行人潘建强名下有汽车五辆即粤E×××**、粤Y×××**、粤Y×××**、粤A×××**、粤A×××**,本院遂委托当地法院查封,汽车粤E×××**、粤Y×××**、粤Y×××**均已过户而无法查封;汽车粤A×××**以56650元被拍卖成交,本案经依法分配分得310.31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已查封汽车粤A×××**的车辆档案,但未能扣押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2月20日起两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查询到被执行人潘祖宽名下有一笔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其中划付给申请执行人10806.67元、扣缴执行费793元。3、其余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784执恢3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冯权胜执行员 李日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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