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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梅、王荣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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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41号
  • 案件名称

    俞梅、王荣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俞梅;王荣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141号俞梅、王荣荣:关于俞梅与王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荣荣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俞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王荣荣偿还借款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4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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